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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hexun新聞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2-05-31/141956969.html

國資流失抑或資產碰瓷? 巨額土地交易謎中謎

兩樁看似毫無關聯的官司,正決定著一筆或達上億數額資金的最終去向。在長達12年的時間裡,北京德寶隆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建偉,經歷瞭同學的反目,經歷瞭商海的爾虞我詐。復雜的利益糾葛讓他感到厭煩,也時常讓他感慨人性的陰鬱。雖想抽離,卻難以脫身。兩樁官司,一樁是德寶隆公司和北京環球通商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爾強)的股權爭奪戰;另一樁是新興公司狀告萬馨公司2008年低價賤賣土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糾紛案。根據2011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6347號民事判決書,萬馨公司土地的轉讓存在國有資產流失。一中院判決北京萬禾世傢公司原四位自然人股東向萬馨公司賠償一億元損失。連環局在於,如果巨額賠償實現,且姚爾強在和李建偉的股權爭奪戰中最終獲勝,“作為環球公司的大股東,姚爾強將分羹這筆巨額賠償款。”李建偉5月14日對本報記者說。萬禾公司原四位自然人股東不滿一中院的判決,提出上訴。目前案件正在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審理。而李建偉在和姚爾強的“較量”中,也暫落下風。官司纏身的黃金地塊事關地處北京二環內新西城區(原宣武區)白紙坊東街路口旁的一塊土地。其上曾先後建起案名為“萬和世傢”和“凱迪·尚府”兩個項目。該地塊最早是北人集團公司旗下第四印刷機械廠的一部分,由於廠區搬遷,整體廠址的土地使用權於1999年轉讓給國有企業北京市萬發房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萬發公司與環球公司合資成立瞭北京萬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其中,萬發公司擁有其40%股權;環球公司擁有60%股權,為控股股東。萬發公司委派的董事李建華為萬馨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李建華與李建偉名字純屬巧合,並無任何親緣關系)。2001年,萬馨公司、萬發公司、北人集團公司簽署協議,將土地受讓方由萬發公司變為萬馨公司,轉讓費也由萬馨公司支付。但據本報記者瞭解,萬馨公司受讓北人集團土地使用權後,幾年來拖欠數千萬元,兩個公司之間的債務糾紛不斷。據執行和解協議書上顯示,截至2008年8月31日,萬馨公司應當付給北人集團2478.9萬元。2008年12月24日,北人集團、萬馨、萬發及萬禾四傢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主持下簽署《執行和解協議》,萬禾公司以1.2億元的價格受讓萬和世傢二期土地使用權。萬禾公司是在2008年12月2日建立的一傢房貸高雄新興房貸車貸信貸屏東里港車貸信貸項目公司,公司股東為楊要文、伊士哲、孫建林、李磊等四人。2009年12月4日,萬禾公司原四名股東將公司100%股權以3.65億元賣給北京凱迪恒業投資有限公司。凱迪公司受讓土地使用權後,繼續進行開發,所建項目便是萬和世傢二期,更名為凱迪·尚府項目。巨額土地交易謎中謎巨額賠償的由來看似普通的一筆商業交易,為日後的種種爭端留下瞭伏筆。爭論的焦點之一是,地塊被賤賣?姚爾強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土地轉讓期間,作為萬馨公司第一大股東的環球公司曾提出以5億元的價格收購並開發此土地,但遭到拒絕。由此,姚爾強認為,萬馨公司涉嫌賤賣土地致國資流失。為此,他向北京市紀委實名舉報此事。北京市紀委也介入此案。不過,萬馨公司律師李大鋼代表公司否認瞭姚爾強曾以5億元價格購買土地之事。根據此前《經濟參考報》報道,受北京市紀委委托,北京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協會在2010年5月10日曾對“二期土地”重新評估,根據評估鑒定意見,基準日2008年12月的宗地價格每平方米樓面熟地價為7500元,估價對象總價約25159.68萬元。另外一個焦點是,買賣雙方是否存在著惡意串通。判決書顯示,萬發公司的母公司新興公司(持有萬發公司100%的股權)作為原告,控告萬馨公司在未履行審批手續,未進行評估的情況下,即與萬禾公司惡意串通,將涉案土地使用權低價轉讓,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瞭萬馨公司國有資產權益。判決結果是,2008年12月24日,北人集團、萬馨公司、萬發公司及萬禾公司簽署的《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楊要文、伊士哲、孫建林、李磊等四人賠償萬馨公司損失人民幣1億元。爭議重重判決書下發之後,楊要文等四人立即提出瞭上訴。本報記者獲得的上訴書中顯示,他們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且一審判決回避瞭關於“涉案土地使用權是否屬於國有資產或國有產權”這一焦點問題,而直接將涉案土地使用權認定為國有資產,進而推論和判決。實際上,涉案土地使用權不是國有資產,亦非國有產權,其通過協議轉讓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原四股東中楊要文、孫建林的代理人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陽向本報記者稱,萬馨公司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萬馨公司的法人財產,因此不需要履行國有產權轉讓的法定程序,轉讓事宜經股東會決議即可。而當時國資股東即萬發公司及其股東新興公司均同意以1.2億元轉讓該土地使用權。王陽向本報記者提供的書面材料顯示,萬馨公司和萬禾公司曾向市國資委咨詢並確認該土地使用權轉讓無需國資委審批,國資委管理的是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審批。王陽認為,新興公司並不是《執行和解協議》的一方,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新興公司分別於2008年9月l7日和2009年2月13日召開經理辦公會,2009年10月22日,萬發公司以《股東會決議》形式再次同意《執行和解協議》。王陽稱,新興公司不可能不知道萬馨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價格之事,因為萬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也是新興公司法定代表。《執行和解協議》並無任何法定無效情形,而且是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萬禾公司已通過合法手續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另外,在二審開始前,萬馨公司提供瞭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的新興公司經理辦公會記錄,再次證明新興公司同意這筆轉讓及轉讓價格。李大鋼也向本報記者證實,萬馨公司至今仍堅持一個觀點,土地轉讓各股東是知情的,且獲得瞭他們的同意。“新興公司主張存在惡意串通,但未舉出任何惡意串通的證據。”王陽說。而對於“1.2億轉讓價格是否屬於不合理低價”,原股東之一李磊也提出瞭否定意見。他認為,萬禾公司與萬馨公司的交易恰逢金融危機,市場到達谷底,恐慌是2008年底社會上人們的普遍心理。李磊指出,被忽略的細節是,萬禾世傢二期項目雖然規劃面積是48396.4平方米,但有價值的地上建築面積隻有29910平方米,地下建築面積達18500平方米,且地下面積的建安成本遠高於地上,其中4850平方米是為萬馨公司所開發的萬禾世傢一期項目補建的人防工程。1.2億元轉讓價款看似較低,但隻買到瞭不足3萬平方米的有效開發建築面積。而代萬馨公司補建一期人防工程建安成本的2000萬元,並未反映在合同價款中。此外,李磊還指出,承接項目時土地使用年限也有超過7年的縮水,原項目規劃方案存有瑕疵等問題和風險。關於房價,他舉例稱,距離該地塊最近的可對比項目——中信城,2008年金融危機時房屋售價在12000至14000元/平方米左右。但時至今日,凱迪·尚府和中信城的價格都飆升至40000元/平方米以上。“這在當時是無法預料的。”李磊說。關於一審判決書中所提到的未經評估,李磊也提出不同意見。萬馨公司在出售二期土地前,委托瞭有合法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價格均不足1.2億元;但被一審法院以不符合“國有資產評估”程序為理由拒絕采信。李大鋼向本報記者證實,萬馨公司曾先後找過兩傢評估公司進行評估。但原股東也不認可北京市紀委後來所聘請的機構。李磊稱其沒有評估資格,也沒有進場實際勘察,不瞭解項目情況。並且李磊認為,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第47、48條規定,萬馨公司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根本不需要履行“國有資產評估”程序。一審判決後,萬禾公司原股東楊要文等四人將合同糾紛案遞交至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律咨詢中心進行法律專傢鑒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江平、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王保樹、副會長陳甦、副會長趙旭東等五位法學專傢,在2011年12月13日出據瞭《法律咨詢意見書》。該意見書中指出,新興公司與萬馨公司土地糾紛案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涉案土地使用權在《執行和解協議》簽署前,登記在萬馨公司名下,屬於萬馨公司的法人財產,不應認定為國有資產。萬馨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有效。涉案土地的轉讓不需履行國有資產轉讓審批、評估等手續。一審判決判令楊要文等四人承擔賠償義務,沒有法律依據。而且,一審判決對於本案訴訟時效的計算存在問題。從而全面否定瞭一審判決。雙方的爭鬥不止在法庭之內,“看不見的硝煙”更存在於法庭之外。那輝等十一名全國人大代表,今年在全國兩會聯名提出“關於穩定生效裁決,依法維護交易秩序的建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質詢,對此案一審判決提出質疑。據瞭解,姚爾強曾向北京市紀委實名舉報萬馨公司涉嫌賤賣土地致國資流失。萬禾公司四名原股東也向有關部門實名舉報北京市紀委有關人士涉嫌利用公權幹預司法為個人謀利的問題。舉報信上稱“本案判決後最大的利益獲得者是正在另案搶奪萬馨公司60%民營股權,並已初步得逞的民營環球公司控股股東姚爾強”。這封舉報信上還稱姚爾強是搶奪他人財產的資產“碰瓷”者;並且稱相關官員名為保護國有資產,實為替私人資本搶奪。但截至本報記者發稿前,舉報信還沒有收到任何一個部門的回復。巨額資金將落何方?李建偉和姚爾強是校友,但雙方發生糾紛以後,已多年未見。李、姚二人爭奪的是,誰是萬馨公司的真正股東。萬馨公司是由萬發公司和環球公司2000年合資建立的。後由於環球公司違約未履行股東義務,加之市場原因,萬馨公司瀕臨倒閉。2002年8月,德寶隆公司與環球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即李建偉擁有的德寶隆公司代替以朱灝為法人代表的環球公司成為萬馨公司大股東,控股60%。而李、朱二人是同窗好友。李建偉告訴本報記者,成為萬馨公司股東後,萬馨公司因原股東環球公司違約沒履行股東義務,提出德寶隆公司需先履行股東責任,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通過努力,到2005年,萬馨公司得以起死回生,經營狀況開始好轉。而此時,德寶隆仍未在工商局變更登記為股東,所以才發生瞭此後的故事。從2004年底開始,姚爾強悄然入局。由此掀起瞭一場激烈的股權爭鬥戰。根據2010年7月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雲分局對姚爾強的調查筆錄顯示,2004年12月16日,朱灝將環球公司的51%股權轉讓給姚爾強,姚成為環球公司的大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工商局密雲分局詢問姚爾強是否知曉朱灝曾於2002年8月將60%股權轉讓給德寶隆,姚稱知道。但他同時指出,朱灝和德寶隆之間的轉讓協議已經作廢。另外,姚稱,萬發公司不同意朱灝和李建偉之間的轉讓。工商局密雲分局於2010年7月30日詢問瞭萬發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鄭清。鄭清稱,“德寶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偉向我公司征求過意見,我公司當時同意他們之間的股權轉讓,並放棄瞭優先受讓權。之後,德寶隆公司便一直履行著萬馨公司股東的責任。”而朱灝從2002年起,未參與公司的任何經營活動。在工商局的詢問筆錄上,密雲分局亦詢問姚接手環球公司以後,是否參與萬馨公司的經營。姚稱沒有參與萬馨公司經營。他進一步指出,“2005年,多次約見萬發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清未果,我於2005年3月將萬馨公司賬目拿走審計。後來一直與萬馨公司發生糾紛,所以沒有參與萬馨公司經營活動。”令李建偉意想不到的是,2011年12月8日,密雲縣人民法院出具(2011)密行初字第33號行政判決書,以工商局密雲分局未盡審慎的審查義務、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瞭2009年10月萬馨公司股東變更的工商登記。後二審法院維持瞭該判決。該行政判決導致的結果是:萬馨公司60%股權持有人(還原)登記為環球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即為姚爾強。此前的2009年10月23日,德寶隆公司在工商局密雲分局完成瞭萬馨公司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手續。但姚爾強稱,《股權轉讓協議書》中,朱灝的簽字是真實的,環球公司的公章是作廢的舊章。2011年7月,環球公司以此為由,對工商局密雲分局提起瞭行政訴訟。於是有瞭2011年12月的判決。李建偉稱當時並不知道公章是作廢的,2002年7月31日即協議簽訂前,朱灝曾在《北京娛樂信報》刊登瞭一個公章遺失啟事,為此後主張協議無效做瞭準備。他認為是朱灝“做局”,如果萬馨公司最終經營狀況不好,則甩掉包袱;如看到萬馨公司經營狀況好,則以公章作廢為理由不承認股權轉讓。記者並未找到朱灝本人求證此事,李建偉和朱灝也已多年未見。不過,關於公章丟失一事,朱灝於2010年4月9日專門向北京市紀委寫瞭書面材料。該《情況說明》中特別說明瞭“公章丟失又找到,我在協議上錯用瞭舊章”這一事實。王陽律師表示,姚爾強所提出的行政訴訟隻審理行政機關程序問題,並不涉及協議有效性的審理。並且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即生效並已履行,德寶隆公司已經是萬馨公司股東,工商登記隻是宣示意義,未變更登記,並不影響德寶隆公司的實際股東的地位。此外,李建偉還向本報記者提供瞭一份加蓋萬馨公司公章的《關於德寶隆公司履行股東義務的情況說明》稱,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近十年來,一直是德寶隆公司履行著萬馨大股東的責任和義務,環球公司早已完全退出萬馨公司的經營。李建偉稱案件另有隱情。“姚爾強一開始為瞭爭奪股權,最直接的辦法是“扳倒”萬馨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李建華。”他指出,2005年3月,姚爾強雇傭瞭數十個平頭黑衣人,搶走瞭萬馨公司全部可移動財物和文件材料。李大鋼是萬發公司股東新興公司2004年派去介入萬馨公司事務的。他回憶說,2005年3月姚爾強拿走所有財務資料後,“幾乎年年在打官司。”另據其描述,2005年至2010年6年間,姚爾強多次實名舉報,市紀委多次立案,調查李建華是否有違規行為,但未找到李建華任何違法犯罪事實。直到2010年底,北京市紀委一室找李建華談話,才宣佈調查結束。萬和世傢一期早在2004年就已開發完畢,也正是由於財務資料不全、且公司內部的種種糾紛,導致項目二期無法正常開發。這也為後來的土地轉讓埋下瞭伏筆。“舊怨”未瞭,又結“新仇”。“如果早點辦完手續,就不會有今天的故事瞭。”李建偉感慨。而對於本案曲折離奇的過程,李建偉表示他早已感到厭煩:“身邊的人,今天還在一個飯桌上吃飯,明天卻有可能身陷囹圄;被視為朋友的人,今天還在一起打高爾夫球,明天就在背地裡搞鬼。一切都是缺乏誠信,為利益誘惑所致。”據瞭解,李建偉已向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決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有效性以及實際股東的確認。民事訴訟正在審理過程中。而萬馨公司轉讓土地案二審判決結果沒有出來之前,李磊等四人通過轉讓所獲得的1億資金仍在被凍結狀態中。各方仍在暗中角力。在這出利益爭奪大戲中,誰才是真正的說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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